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不断滋生,为了转移非法资金,犯罪分子以高价诱惑陌生人,购买、租借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转移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赃款。一旦贪图小利,误入犯罪分子的陷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租给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4年度第24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被告人王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判刑的案例。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不向他人出借、出售。

第24案
“帮信”就是“帮凶”!贪利害人害己
2021年11月23至2021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身份不详,在逃)要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仍以每张每天1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两张卡提供给对方,并获利600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两个涉案账户进项总额超43万余元。
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王某甲(在逃)要用于网络赌资转账,仍以交易金额7%的回扣为条件,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并帮助取现及转账。
经查,上游网络诈骗案姚某某等三名被害人将共计18.1万元转入王某某涉案账户。
2022年11月25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蝇头小利变身电诈“工具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于2015年因吸毒被澄城派出所处理,同年因寻衅滋事被澄城派出所处理。
2021年11月,王某某在喝茶的时候认识了李某某,并相互加了微信。2021年11月2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他,“他发语音让我把银行卡借给他,他拿来用于网络赌博的赌资转账洗钱,说每张银行卡每天给我100元好处费。”听到有利可图,一直无业的王某某便心动了。
而后他们约在一家水吧见面,王某某便把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拿给李某某。7天后,李某某把卡归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向李某某索要1400元好处费,李某某支付给他600元现金后,说剩下的以后再给,最后李某某便把王某某拉黑了。
知法犯法
发现出借银行卡能有“赚头”后,王某某又联系上王某甲。2021年12月20日,王某甲让其借卡用于网络的赌资转账,并谈妥以交易金额7%的回扣为条件,王某某便又把自己名下的两张卡给了王某甲。
2022年1月4日,王某甲告诉王某某他的两张卡均被冻结,需要王某某本人去银行解封并把两张卡里的5.4万元取现给他。王某某顺利取现后,分两次给王某甲转账,王某甲也按照之前的承诺给与王某某7%的好处费。
王某某供述,自己知道不能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也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犯法的,但是想到在家躺着就能把钱挣了,他便不再去考虑后果。
检察官说法: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证件 拒绝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检察官表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只要是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等,轻松就能“快钱”到账的事情千万不能信,一定要擦亮双眼,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更不要出售、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拒绝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来源: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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