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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勿将“心头好”变为“笼中鸟”

【案例一】

2019年3月以来,丁某某在纳雍县城内经营一家售卖花鸟的店铺。2022年1月28日,纳雍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查获丁某某收购来用于售卖的画眉鸟35只。经鉴定,丁某某售卖的鸟类系画眉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00元。

经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纳雍县法院以丁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2019年以来,王某某在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大十字一门面里经营画眉鸟、相思鸟等动物买卖。2022年1月28日,王某某在经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王某某店内待售的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05只、红嘴相思鸟41只。经鉴定,疑似画眉鸟、红嘴相思鸟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总价值为人民币730000元。

经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纳雍县法院以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丁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1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画眉鸟、百灵鸟、鹩哥等有传统养殖历史的笼养观赏鸟已升级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抓捕、买卖、笼养、运输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严禁一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买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此检察官呼吁大家对于野生鸟类,爱鸟人士可远观而不可捕捉,可欣赏而不可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纳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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