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等4人破坏生产经营案、杨某海故意伤害案、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贺某磊非法狩猎案进行集中公开听证,同时,对一名批准逮捕后家中小孩无人监护的在押人员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了听证。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嘉主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统战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律师参加。


听证会上,主持人介绍了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制度及听证工作开展情况,承办检察官就涉案事实、案件证据、适用法律及拟处理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听证员就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进行了认真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一致同意检察院的拟处理意见。

张某、张某勇、张某全、张某文破坏生产经营案:
2020年12月,因数座张氏祖坟自明朝以来就埋在张家包(小地名),张某等四人为收回祖坟地的管理权,持刀砍伐彭某华、毛某秀等人在此栽种的猕猴桃树,给其带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因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案,认罪态度良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拟对张某、张某勇、张某全、张某文作不起诉处理。

杨某海故意伤害案:
2021年5月,杨某海与向某因桶装水价格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打斗,致使向某拇指受伤。经鉴定,向某构成轻伤一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海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杨某海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损失,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其取保候审。

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7月,犯罪嫌疑人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支付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余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贺某磊非法狩猎案:
2021年7月,犯罪嫌疑人贺某磊因自己种植的玉米被野猪拱吃,遂邀约他人捕猎野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贺某磊作不起诉处理。

刘嘉表示,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考虑各位听证员提出的意见,依法处理案件,同时,认真梳理研究、消化吸收听证员们提出的建议,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接下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听证工作推进力度,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将检察听证与为民办实事紧密结合,把检察听证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赢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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