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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一男子因无证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被追究刑责

近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危险作业犯罪嫌疑人黎某正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永顺县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案。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购买甲醇,储存于其租用的民房内,并违规销售稀释后的甲醇溶液。经鉴定,黎某私自存储和经营的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黎某租用的民房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发生火灾,将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案发后,黎某对自己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表示认罪认罚。考虑到黎某家中赡养重病老人照顾学龄儿童,检察院决定对其出有罪不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常见的柴油、汽油(闭杯闪点≤60℃)、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取得国家相关资质才能进行储存和出售,需要持有相关的合法手续才能运输。无证运输储存、出售危险化学品均属违法,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款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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