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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危险驾驶案 缓刑改判实刑

近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提起抗诉,并获得二审法院改判。 

 

 

2020年10月,由永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一审法院审判判决适用缓刑。永顺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该犯罪嫌疑人在曾犯有危险驾驶罪等三次前科的情况下,在不满三年的时间内再次罔顾他人生命安全和法律规定,做出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这类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再次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足以证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具有较大的再次犯罪可能性,不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缓刑条件。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永顺县检察院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这是醉驾入刑以来永顺第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收监执行的案件,对漠视生命罔顾法律的危险驾驶行为敲响警钟。检察官温馨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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