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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课学生抢劫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016-05-09 10:15:46 永顺县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湖南永顺检察人文关怀,让涉罪少年免受牢狱之灾

 

李林、唐严、张大森(均系化名)三名学生逃课上网,因缺钱用,在网吧旁的小巷内抢劫在校学生。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李林以涉嫌抢劫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综合考量后,最终于5月5日对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015年10月20日清晨,李林、唐严、张大森三名学生逃课在网吧上网,因缺钱用,经李林提议,在网吧旁小巷内3次拦截路过的5名中学生,以暴力相威胁共抢得现金84元,并要求其中2名学生次日来网吧送钱。几名被抢学生事后心理受到一定创伤,出现上课思想不集中、不敢正常上学现象,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晚22时许,李林等被抓获归案,李林自称系辍学无业人员,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经过仔细审查后了解到李林作案前系在校学生,案发后学校也并未开除其学籍,其仍属于在校学生。另外在检察官的积极调解下,李林也与几名被害人及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并退赔了涉案款,取得了他们的谅解。检察官认为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李林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遂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唐严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理,张大森因案发时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

“一定要记住这次教训,法律宽容了你们一次,如果再犯,可就没有这样的机会了!以后一定要好好读书!”检察官告诫李林。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主体条件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该项条款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